陕科大党〔2014〕17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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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年七月九日
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将轻工与能源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文化传播学院、理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教师范学院)等12个学院设置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改设为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分别为: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轻工与能源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理学院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原党总支委员自然改任为分党委委员,原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自然改任为分党委书记、副书记。
特此通知。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