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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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2019年12月20日 07: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党委在符合条件的学院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委安排部署,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超过100人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设组织、宣传、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等委员。在没有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学院党委,设立纪检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六条  新一届委员会一般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学院党委和党员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始终,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升本单位党的建设质量。

(三)加强对本单位纪检组织的领导,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专题研究本单位纪检工作,从制度保障、经费落实上支持分纪委履行监督职能。

(四)负责院系内设机构和所属系、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教职工聘用、管理、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五)负责谋划推进、保障落实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安排,推动事业发展。夯实安全责任,维护和谐稳定。

(六)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期调研分析党员和师生思想政治状况,加强师生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传承和发扬“三创两迁”大学精神。坚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学期讲党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制度。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陕西科技大学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八)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主题党日,优化党支部设置,指导党支部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健全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做好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责任。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做好所属党支部书记培训教育工作。

(九)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进行教育。严格党员日常管理,组织关系管理有序,党费收缴管理规范。严格落实校院两级党委联系师生党支部、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专家人才工作,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教师党支部切实做好在高层次领军人才、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师生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攻坚克难,承担重大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积极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努力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体现群众特点,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开展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本单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做好抵御宗教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

(十二)完成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成人员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学院党委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本单位的宣传者、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抓好党建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推动工作有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学院党委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组织开好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和稳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讲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校党委及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本单位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

5.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领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8.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校党委和所在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委员岗位职责由学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五章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自身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免调整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党内表彰、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要不断规范完善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议题确定。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学院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三)沟通酝酿。学院党委会议议题,学院党委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学院党委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四)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学院党委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学院党委书记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党委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在开好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常态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人员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二十二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学院党委要如实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员领导人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指导所属党支部严格“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党内组织生活的指导,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不断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评议支部制度。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评为优秀等次党员及时给予表彰或鼓励,稳妥处理不合格党员;开展评议支部工作,做好后进党支部有关整顿提升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下设的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分党委工作条例》(陕科大党〔20183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